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規章制度

學籍管理細則

1、總則

11為了做好技工學校學生的學籍管理,保證技工學校教學工作的順利進行,根據勞動部門頒發的《技工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》,結合我校實際,制定本實施細則。

12技工學校學生應當嚴格遵守學籍管理制度。

2、入學與注冊

21技工學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錄取新生,凡經學校錄取的新生,必須按錄取通知規定的日期和有關注意事項到校辦理入學手續。

22新生報到后,學工處按工種(專業)編班登記造冊,由招生辦到市勞動部門或教育主管部門辦理入學注冊手續。

23新生入學三個月內,應接受學校復查,經復查證實不符合報考錄取條件或身體狀況不符合標準者,取消學籍。

24每學期開學時,學生應按規定的日期到校辦理注冊手續,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者,必須按學校規定的手續請假,否則以曠課處理。

3、成績考核

31學生必須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學習和考核(包括實習操作考核),成績載入成績冊,并歸入本人檔案。

32、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,成績的評定采用百分制。

33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試,必須事先向學校申請,經批準后緩考,緩考不及格者可補考一次。

34學生每學期不及格的課程,均可補考一次。補考按學校規定時間進行,記分時應注明“補考”字樣。

35擅自缺考,該課程以零分計,不準補考。考試作弊,應據情節輕重,給予紀律處分。

4、 休學與復學

41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繼續學習,以及請假累計超過該學期三分之一,跟原班學習確有困難者,可以準予休學或者責令休學。

42學生因病休學,需有市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,由本人提出申請,家長簽字,經學工處提出意見、分管校長審核批準后,方可辦休學手續。

43學生休學,回家的往返路費均由本人自理。

5、 考勤與請假

51學校要做好學生的早操、上課(含生產實習)、自習及軍訓的考勤工作,并將考勤作為考核學生品德的重要依據之一。遲到、早退三次按曠課一節計算。

52學生在校學習期間,凡需請病、事假者,均應辦理請假手續。如需延長假期,應辦理續假手續。無請假、銷假、續假手續者,按曠課處理。

53請病假者,需有醫院診斷證明書。請事假必須有充分理由,并持有關證明或家長證明,凡請假均先寫請假條。

54請假的批準權限

541請假一天以內,由班主任批準。

542請假三天以內者,由班主任簽署意見,學工處批準。

543請假三天以上者,由班主任、學工處簽署意見,分管校長批準。

6、升級與試讀

61學校每學期按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,對學生進行成績考核,并按《十堰市高級技工學校學生操行評定辦法》進行考核。每學年末,經考試和考查,學習成績、操行評定及(合)格者,準予升級。

62技工學校學生實行試讀淘汰制,學生試讀累計以一學期為限,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應改為隨班試讀。

621生產實習課不及格。

622補考后有兩門理論課不及格。

623本學期操行評定不及格。

63試讀生在試讀一學期結束后,對上學期學習成績不及格的課程,應進行補考,補考成績合格者,可轉為正式生,否則,予以除名。

64在決定學生升級、隨班試讀計算課程門數時,應按學期計算。

7、退學與轉學

71學生在校學習期間,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應予以退學:

711操行評定連續兩個學期不合格者;

712學期內連續曠課七天或累計曠課十天以上者。

72對患有嚴重疾病或有特殊原因不能在校堅持學習者,經本人申請家長簽字,學工處審查簽署意見,分管校長批準,可辦理退學手續.

73學生一般不得轉學,個別學生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轉學的,必須在工種(專業)對口、學制一致的前提下考慮轉學。

74技校學生在畢業學年內,不辦理轉學手續。

75學生轉學,經對方審查同意接收后,由學生家長提出申請,學校同意后可將學籍檔案轉出。

8、獎勵與處分

81學校對德、智、體、美和生產勞動諸方面表現優秀的學生分別給予表揚或授予“優秀學生”的稱號。對德、智、體全面發展、工作積極負責、成績顯著的學生干部可授予“優秀學生干部”的稱號。凡給予獎勵的學生,向全校張榜公布,頒發獎狀、獎品,并記入學生檔案。

82對于違反《學生守則》的學生學校應進行嚴肅耐心的批評教育,對于情節嚴重或屢教不改的學生應給予必要的處分。處分分為警告、嚴重警告、記過、留校察看、責令退學、開除學籍六種。對一般違反《學生守則》,應予以批評教育;屢教不改者,應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;受警告處分后,仍不悔改者,應給予記過處分;嚴重違反《學生守則》,如:打架、斗毆、行兇、盜竊、酗酒、賭博、道德敗壞以及被公安部門拘留者,應酌情給予記過、留校察看、責令退學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;觸犯刑律、被管制、拘役判刑及勞教者,一律開除學籍。

83處分學生要慎重,對于留校察看、責令退學和開除學籍的,須報分管校長審核,由分管校長提交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。學生的處分,應在全校公布,并通知其家長。

84對受處分的在校學生,不應歧視。學校要經常進行耐心細致的思想教育工作,幫助他們盡快地改正錯誤。對確有顯著進步,表現好的,可撤銷處分并從其檔案中撤出處分材料。

9、畢業與結業

91學生在校修業期滿,完成教學計劃所規定的全部課程,經畢業考試成績合格、操行總評成績及格、學費交清者,準予畢業,發給畢業證書。

92學生畢業時,有兩門理論課程或一門實習課考試不及格者,應準予補考,補考后仍有兩門理論課或一門實習課不及格者發給結業證書;操行總評成績不合格者發給結業證書。

93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受留校察看處分,畢業前仍未撤銷處分者,不能參加畢業考試,學校發給結業證書。

94技校畢業生實行兩種證書制度,即《畢業證書》和《職業資格證書》。

10、操行評定

101學校應根據學生執行《學生守則》的情況,對學生進行操行評定,操行分分優、良、合格、不合格四個等級。操行評定每學期進行一次總評,由班主任寫出操行評語,評定出操行等級及分數。

102在學生畢業綜合考試后,學校要對學生在校期間的操行進行全面評定。操行評定不合格者,不予畢業。